一:一般原则
(1)选用高效灯具。在满足眩光限制要求的条件下,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,宜采用直接型配光灯具和开敞式灯具。
(2)在有火灾或爆炸危险以及粉尘、潮湿、振动和腐蚀等环境的特殊场所,应选用满足该环境要求的灯具。
(3)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,其各项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的《灯具的一般要求与试验》等标准的有关规定。
(4)考虑光源的特点及建筑装修的要求。
二:室外照明场所
(1)庭院照明灯具应有效控制其上半球光通量输出。
(2)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条件下,泛光照明灯具效率不应小于60。
(3)轮廓照明宜采用LED灯具或光源为单端荧光灯的灯具。